經初步統計,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中dnf武者,“企業”一詞出現194次、“事業”一詞出現90次、“單位”一詞出現465次、“生產經營者”一詞出現80次。可見樂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企業)是生態環境法典中履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主體。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第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dnf武者、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履行綠色低碳發展義務樂虎,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那麼dnf武者,生態環境法典中,企業為什麼要承擔主體責任?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回答這些問題,就需要釐清法律條文背後的制度邏輯。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會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等,直接產生污染物排放和資源消耗,是環境問題的主要源頭。所以,企業必然成為環境治理的主體之一dnf武者。
環境損害具有長期性和擴散性,環境污染物質從產生到排放dnf武者,對公眾健康的影響和生態環境的損害可能需要經過多年的累積,而且環境污染的風險具有不可逆轉性樂虎lehu樂虎國際,。回顧歷史,在全世界範圍內,曾有多起企業污染環境行為對公眾健康影響的跨代際性、對生態環境損害的長距離和跨區域性的典型案例,慘痛的教訓值得後世警醒。
應當看到,一方面,企業行為與環境責任直接關聯。如果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來獲得利潤,卻將環境代價轉嫁給社會,這是對公眾環境權益的侵佔,應該受到遏制lehu官方網站。。與此同時,如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研發和應用環保技術樂虎-lehu,通過技術創新治理污染,不僅有助于企業自身的環境治理,還可能會推廣到整個行業,帶動行業的環境治理水平提升,產生正外部性,應該予以鼓勵。
因此,迫切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將環境成本內部化樂虎,使企業不再以污染環境的方式獲得“額外利潤”。只有讓企業的利潤回歸真實水平,消除對污染行為的“經濟激勵”,企業才會主動採取環保措施以降低成本。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樂虎,企業是生態環境法典中不可替代的責任主體。生態環境立法的重點在于規定企業的生態環境義務和監管措施,一方面約束企業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行為,另一方面鼓勵企業主動研發創新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技術手段。
環境法中的“責任”,既包括“應做之事”樂虎,,即第一性責任或“法定義務”,如企業回收產品包裝物的生產者延伸責任dnf武者,也包括“未做應做之事”而導致的不利,即第二性責任或“法律責任”,如企業拒不回收產品包裝物而被執法部門罰款,還包括法律鼓勵主體參與的“可做之事”,一般稱之為社會責任,如企業主動研發回收處理包裝物的新技術並加以推廣運用。
因此,企業在環境法中的責任包括:遵守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修復等制度,履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減污降碳等義務;對公眾健康損害和生態環境損害承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違法責任;通過環境信息公開、研發和運用生態環境保護技術和產品lehulehu,,、公眾監督等機制參與環境治理,承擔社會責任。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將企業定位于責任主體,總則編明確了企業行為的一般規則,規定企業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轉型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污染防治編細化企業預防和治理污染的法定義務;生態保護編具體規定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的行為邊界;綠色低碳發展編通過碳配額交易、綠色金融等制度,鼓勵企業減污降碳和循環利用行為;法律責任編規定了企業違反法定義務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及其追究方式LEHU88樂虎國際,。
在企業法定義務方面,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規定了企業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和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環境信息公開等基本義務dnf武者,具體規定了企業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的義務、節約資源和生態修復義務、綠色生產和技術創新義務,循環經濟義務等。同時,還規定了企業配合政府監管的各項義務以及企業配合公眾參與的義務。
在企業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方面,草案規定了違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監管、破壞生態環境、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行政處罰,同時規定了構成對公眾環境權益損害和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在激勵企業參與生態環境治理方面,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明確規定採用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激勵措施,鼓勵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創新、工藝創新、產品創新,對主動實施污染治理、生態修復、清潔生產、循環利用、碳減排的企業給予經濟優惠或政策支持。與此同時,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將環保失信行為納入企業信用檔案,影響貸款、招投標等經營活動。
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的關鍵,必須作為生態環境法典的強制性規範加以明確證券經紀!。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規定了多種激勵引導(綠色金融、環保補貼)措施,核心是將環境成本內部化,推動企業從“被動守法”向“主動保護”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相統一、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相協調,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法治軌道dnf武者。
(呂忠梅作者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記者朱寧寧整理)